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浦前中心小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07/6/14 0:00:00   点击:   来源:   录入者:佚名

一、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,凡因故需用火的部门、个人,都必须在安全的地点,专人看管监护,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。

二、严禁在禁火区内动火,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在禁火区内动火,应按规定办理“动火许可证”明确动火地点、时间、范围、动火方案、措施、现场监护人、责任人,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。

三、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、切割作业,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无证不上岗,凡违反本规定应追查有关人员责任,造成后果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。

四、如果节日、喜事需在校内燃放烟花、爆竹,必须在空旷、安全的地点进行,坚持“谁燃放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五、严禁在学生在校内动火、用火,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学生需用火,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,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其责任,实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六、校内基建工地动火、用火,建筑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,确保工地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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