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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仪器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2007/11/5 0:00:00   点击:   来源:   录入者:佚名

一、凡属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,可免于赔偿。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,按相关手续办理报损报废处理。   

    二、实验教师(员)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易损仪器,一般免于赔偿,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。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损处理,凡属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责现象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。

    三、学生做实验时,如有仪器损坏,应登记造册,照价赔偿,情节恶劣者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。赔偿款应上缴学校入账。

四、经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仪器,除低值、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,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。价值在500元以上的,由实验教师(员)提出申请,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上报市(市、区)教育局(文教局)计财部门和装备站审批、处理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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